外地僱員的工作許可包括聘用許可(予僱主)及逗留許可(予僱員)。根據現(xiàn)行法律規(guī)定,人力資源辦公室具權限接收、審批聘用外地僱員的申請,并向僱主批予聘 用許可;而治安警察局則具權限簽發(fā)以僱員身份之逗留許可。
信息來源:澳門人力資源辦公室網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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